书生窥见和尚偷情 触“众怒”欲被火焚 遇知县明断现真相 众恶僧被严惩————
恶僧杀人未遂 在清代可能被判死刑根据现行法律 邻县知县无管辖权 聚众淫乱最多判5年贾晖
出游书生庙中碰机关 无意中窥见和尚偷情 人们都以凤凰涅槃为美谈,但在清代则有活佛升天的闹剧。 游遍大河山川,抒发心中感怀,是中国文人的永世情结。乾隆年间就有这样一位江南书生,乘船游历各省。 途中他来到一地,登岸游览。书生手中摇动纸扇,信步走进了一座庙宇。当时,庙中空无一人,寂静恬淡。书生仰头观望,只见屋内雕梁画栋,壁上各种山水人物画得精美异常。书生不由得凑到近前端详,下意识地摸了一下,没想到却触动了壁上的机关。 旋即,墙壁慢转,一石洞突现眼前。书生正在纳罕,接下来的景象更是让他惊奇得张大了嘴巴。 洞中几个和尚正与几个妖里妖气的妇女行苟且之事,双方尴尬中对峙了十几秒,书生最先反应过来,撒腿就跑,和尚们迅捷穿上衣服就追。书生哪里跑得过急红了眼的健壮和尚,没跑多远就被抓回了寺庙。 为保性命书生装瞎子 恶和尚却欲送他升天 书生深知这样的和尚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,急忙跪拜求饶,发誓自己是个瞎子,绝对不会对任何人提这件事,望大师们以慈悲为怀,放他一条生路。一和尚笑着说:“天堂有路你不走,地狱无门你自来投,怨不得我们呀!”另一个和尚恶狠狠地说要勒死这个书生,还有一个和尚说还是蒸了吃掉。 这时主事的和尚说道:“我佛慈悲,念其属于无意冒犯,就当他是上天送来的活佛,过些时日就让活佛升天吧。”众生齐声说好。 于是,这些恶僧便把书生剃掉头发,每日让他吃没有一滴盐的食物,还给他吃一种特制的药。折腾百天之后,书生变成了一个手脚不会动、不会说话的白胖和尚。 众人观看活佛涅 邻县知县微服前往 这一天,和尚们在郊区架木设台,宣称本寺有一功德圆满的活佛,将火化涅槃升天。 消息一经传出,方圆百里都陷入了疯狂的状态。善男信女们顶礼膜拜,锣鼓之声不绝于耳。这件事越传越甚,邻近县城的知县听闻此事觉得蹊跷,便率领身边的衙役微服来到设台之处。 活佛台上不住落泪 知县明眼断定有冤情 但见高台之上坐着一个身披五色袈裟的高僧,四周围坐着一群喃喃念经的和尚,再向外则是里三层外三层膜拜的男女,台下放着很多干柴,只等吉时一到便放火让高僧升天。 知县毕竟不是常人,他发现台上高僧紧闭双眼,但却不住地流泪,想来一定有什么冤情。 恶僧心虚掩饰露端倪 知县强行高台救书生 于是,知县便派一个衙役找到那个主事的和尚,说知县听说活佛升天,非常高兴,准备亲自来烧香,希望先不要起火。 心虚的和尚怕事情败露,但又不敢公然作对。于是和尚必恭必敬,合掌笑答:“知县肯亲临自是我佛的幸事,但吉时乃天意,天命不可违,恕难从命。” 知县闻言大怒,当场摆开知县的仪仗,鸣锣开道,来到高台边。主事的和尚这回不敢怠慢,向知县详述这位高僧的修行。 知县笑称,既是如此,一定要请回县衙供我方善男信女听其宣扬佛法。主事和尚忙说,活佛功德圆满不再开口讲话,而且身子尊贵不便行走。知县知道说不通,便吩咐衙役强行把活佛从高台救下,迅即离开台场,众人面面相觑,不敢阻拦。 活佛指尖蘸墨诉冤 突袭寺庙花和尚被抓 回到县衙,知县问和尚为何不断流泪,奈何这个和尚只是哭不说话,县令让他写字说明,和尚不能抬臂,最后,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,总算用指尖蘸墨哭着写明了原委。 知县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,遂发起狠来。 当夜,他亲率几百名官兵包围了寺庙,并现场搜出几个正与和尚鬼混的女人,同时还搜出来很多来路不明的金银珠宝。 天明时,知县令人把这些捅破天的和尚都绑缚到升天高台旁严刑拷问。和尚不经打,很快就招了。 今日判决 邻县知县无管辖权 站出来主持正义的知县是案发所在地邻县的官员,他之所以能出面处理此事,是因为在清代,知县对这种突发事件是有司法权力的。但是NO+此案若放在今天就不同了。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,这个案件既没有发生在邻县,也没有邻县的涉案人员。所以,这个知县是没有管辖权的。 聚众淫乱最多判5年 聚众淫乱不仅严重伤害社会风化,而且扰乱社会秩序,因此,在当时的封建社会自然是不可饶恕的 行为,就是放在今天,也是被人唾弃的丑闻。更不用说参与淫乱者还是要守清规戒律的出家人。但若用今天的法律来评判,对于参与聚众淫乱者的处置结果却是大不一样的。 在今天,和尚淫乱一般会受佛教内部规则处罚,受道德的谴责。只有情节严重、构成聚众淫乱罪的,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。 刑法301条规定,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,这里所说的“聚众”是指3人以上(含3人)。“首要分子”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、纠集作用的为首要分子。而“多次参加的”,一般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。 根据上述规定,在司法实践中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,要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对偶尔参加者,则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,一般不定罪处刑。 |